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四条有效铁路、公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站点,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旅馆、酒店等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