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数字化平台应用,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认知规律,组织开展禁毒教育活动。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