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应急管理、铁路、交通运输、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