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采用现场混装方式生产炸药的,应当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采用现场混装方式生产炸药实施爆破作业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