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奶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