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与销售第二十一条有效生鲜乳收购、销售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生鲜乳收购数量、收购价格、质量要求、履行期限等交易内容。生鲜乳收购、销售双方应当履约践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收购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克扣收购款或者限收、拒收生鲜乳,不得凭借购销关系强推强卖兽药、饲料和养殖设备等。禁止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收购生鲜乳。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