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系统完备、结构优化、高效实用的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优化质量基础设施管理,提升服务效能,实现更高水平协同发展。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共同参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