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质量促进活动。

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鼓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技术创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