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促进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质量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