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质量促进协调和人才培养机制,研究质量促进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质量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质量促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