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产生第九条有效建设工程、拆除工程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