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度。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不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