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构建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处理、全程管控的管理体系,统筹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建筑垃圾处置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