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各类建设项目优先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