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以及下列要求分类利用:(一)建设工程产生的渣土、泥土,用于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二)建设工程产生的泥浆,经沉淀、晾晒、脱水干化等固化处理后用于工程回填,或者交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利用;(三)建设、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其他建筑垃圾,交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利用。依照前款规定无法利用的,交由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