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二十四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的,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封场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封场方案采取平整、复垦、绿化等综合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