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出入口进行必要的道路硬化,并安装车辆冲洗设备;(二)有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三)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绘制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并在出入口设置显著标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