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十八条有效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有符合条件的专用装载、挖掘机械和运输车辆;(三)运输车辆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合法有效,安装符合国家相应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运输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四)具有熟悉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有关法规、规章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垃圾清运的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