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产生第十一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确需临时在项目用地内预留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且不得影响周边设施和居民的安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