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确需临时在项目用地内预留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且不得影响周边设施和居民的安全。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