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磁州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已经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窑址、作坊等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窑址、作坊等不可移动文物,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制定和落实具体保护措施。列入名录的陶瓷文化资源仍在生产、使用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建立生产、使用档案,合理利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毁、灭失。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