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已经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窑址、作坊等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窑址、作坊等不可移动文物,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制定和落实具体保护措施。
列入名录的陶瓷文化资源仍在生产、使用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建立生产、使用档案,合理利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毁、灭失。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