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多元投入机制和多元运营模式,扩大市场化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供给,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