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