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