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