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