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内设科室违反规定私设药柜,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私自出售药品或者制剂的,没收违法存放、销售的药品、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存放、销售的药品、制剂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