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或者收购过期药品的,没收违法收购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收购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