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向个人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