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药品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