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守信、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

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