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设置药房或者药柜,应当符合有关药品购进、验收、保管、储存的规定,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储存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内设科室不得违反规定私设药柜,医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销售药品或者制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