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生产和经营第二十条有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及时向其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