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涵盖企业总部、全部连锁门店和配送中心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和统一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对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连锁门店应当按照要求依法开展药品零售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