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生产和经营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制定本省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