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