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五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告:(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