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五十条已修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津贴,经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也可以从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