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