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一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