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一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