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工作,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建设活动,开展定期巡查和重点巡查,认定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三)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监督管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
(四)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六)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七)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巡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和举报处理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投诉和举报电话。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按照规定时限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已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