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规范与质量考核的相关规定,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考核时,应当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物业服务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