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十六条已修改客运班车必须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停靠站点营运。采用循环方式运行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班次和发车时间,按顺序载客发车。客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设置客运标志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市区内设立客运班车站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