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合法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不得阻挠、干扰、排挤新增客运班车的经营,不得实施堵站等扰乱运输秩序的行为。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取得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