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招标的形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通过投标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投标承诺提供客运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