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法规案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