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建立和完善地方立法协商体制和机制,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且社会广泛关注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开展立法协商。

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并吸纳立法协商中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