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该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未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