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介绍情况。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