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介绍情况。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