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