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